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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统一学籍

新闻来源:辽宁省教育厅教育信息网   新闻作者:佚名   新闻录入:网站管理员
字体大小: 超大          字体颜色:字体颜色     新闻阅读: 次    发布时间:2007.05.15

    从今年9月1日起,辽宁省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入学、休学、转学、借读、跳级、奖励、处分等都将按新规章执行。《辽宁省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并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省教育厅人士介绍说,今后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同时,《办法》规定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学生家庭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迁移或在本县(区)内跨乡(镇)迁移,可准允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有六种情况可以办理借读: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办法》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处分的,应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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